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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
东莞城市学院实验室人员准入与安全培训制度
作者:王静  创建时间:2017-12-28 00:00:00.0  点击数:2219

第一章  目  标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与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学院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训、科研实验室或场所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准入标准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准入制。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或相近的专业教育经历(或经过相应专业的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的实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常规实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第六条  新入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的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实验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实验室主管部门应当有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可采用多种形式,如: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应急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要特别要加强对新入职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培训。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实验中心是学院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要求,在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领导、实验室所在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分级负责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人员准入及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实验中心定期对各实验室落实人员准入规定以及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中心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