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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作者:王静  创建时间:2017-12-28 00:00:00.0  点击数:2287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汇编)

 

 

 

 

 

 

 

 

 

 

实验中心编制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目  录

 

 

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1

 

2、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实验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3

 

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规程(试行).. 6

 

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员工作守则.................. 8

 

5、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实验守则.....................9

 

6、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金工实习管理规定................ 11

 

7、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4

 

8、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18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学院成立实验中心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以教学为中心,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适当挖掘潜力,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使实验室发挥最大限度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以专业建设为出发点,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在教务处指导下,按院、系(部)两级管理。实验中心作为学院一级教学实验室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建设和管理全院实验室。各系(部)为二级教学实验室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队伍之一。实验室应有一支能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人员队伍。实验技术人员的人事变动,由人事部门应会同实验中心和用人单位共同考核;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水平,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贡献力量。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方可上岗,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验中心有权对全院的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仪器仪表、易耗品、工具、材料等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规程》要求,做到热爱本职工作,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实验室工作任务。在日常管理中,要认真填写好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并督促学生认真填写实验记录。
    第八条  教师和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或研究工作,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服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尊重他们的职权和劳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第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安全措施的落实,除了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以外,还要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技术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实验室的安全,使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法规,不排放超标的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对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其他人员根据实验室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十二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的对外服务或其他收入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完成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同时也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岗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做好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管理文件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按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方案,或根据科研需要,提出实验要求、内容和计划。所提计划,应从实际出发,力求准确可行。

第十三条  对新开出的所有实验,课前要亲自动手做,并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四条  熟练掌握实验原理和方法,对所开实验的操作要点和结果,必须亲自掌握,以便解决学生在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编写好实验指导书,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和考核实验成绩。

第十六条  会同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上实验课时,教师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并对实验室现场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及时指导学生进行实验。

第十七条  帮助实验室工作人员掌握新型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操作方法,协助他们设计和改进实验装置,不断提高实验水平。

第十八条  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尊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权,爱护仪器设备,注意勤俭节约。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2009)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

第三条  凡在学院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购与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根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教学、科研实验用的,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向实验中心提交申请,实验中心审批后报总务处保卫办备案。

第五条  教学、科研用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必须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销资质的公司采购,并按国家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后勤服务保障部门所需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由总务处制定实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到学院后,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到实验中心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实行学院和使用部门两级管理。

(一)实验中心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整改工作。

(二)相关的使用部门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制定相应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等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九条  使用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杜绝不安全的隐患发生。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与使用

第十条  使用部门需设有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试剂柜,贮存本部门教学科研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试剂柜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五双”(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的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试剂柜应配备相应素质的专职或兼职保管员,并报实验中心和总务处保卫办备案,主要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经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帐目,经常进行核查登记,确保帐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十四条  保管员应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并严格执行领用发放规定,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做好发放记录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与药品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责任人应进行使用登记后,才能领用。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岗正式职工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并在实验室备案。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档案和记录须报实验中心备案后方可申请下次该用品的申购。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记录,不得善自离开。

第二十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收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柜贮存(剧毒化学品必须交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柜保管),严禁私自保存,严禁随意丢弃、倾倒,严禁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应每年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收集工作,统一由实验中心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禁任意丢弃和掩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要定期进行回收,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在进行销毁处理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部有关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省部的法令、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规范管理,扩展实验室功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评估投资效益,为学院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教委有关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标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档案内容

(一)实验室管理和建设方面的内容

上级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实验室设置及主任任免文件,实验室基本情况统计表,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及业务情况表,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改造装修实施计划及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实验室各类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实验室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技术开发及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图纸和验收报告,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涉危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购买使用危险品的报批手续,危险品的领用及定期盘查记录,实验室废弃物及用剩物处置记录,实验室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材料。

(二)实验教学方面内容

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学生实验成绩登记表,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及实验开出记录,实验教学课表,实验项目汇总表,实验报告等有关记录,实验教学方法研究(论文),文字材料等,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及工作量等。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及材料方面的内容

仪器设备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卡、分户统计账、低值品分户账、登记单等,借用登记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购置合同、验收报告、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说明书等,仪器设备使用、检修记录等。

(四)其他内容

实验室每年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

二、实验室档案管理

(一)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是实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并逐年积累,妥善保管。实验教学方面的档案,以及实验室设备的使用记录、借用登记记录、维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品购置和使用相关记录、废弃物处理记录等保管期限为5年,其它档案为永久保管。

(三)根据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有关的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教师和管理、研究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和事项记录,并提供给档案管理人员。

(四)各单位要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实验室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各单位要根据实验室档案的内容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定期归档。如需借阅,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归还。

(六)在实验室调整、合并过程中,应注意档案的移交及保管工作,不能因调整、合并等影响到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严格实验室档案借阅手续,实验室主任及具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三、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和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