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汇编)
实验中心编制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目 录
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1
2、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实验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3
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规程(试行).. 6
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员工作守则.................. 8
5、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实验守则.....................9
6、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金工实习管理规定................ 11
7、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4
8、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18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学院成立实验中心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以教学为中心,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适当挖掘潜力,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使实验室发挥最大限度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以专业建设为出发点,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在教务处指导下,按院、系(部)两级管理。实验中心作为学院一级教学实验室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建设和管理全院实验室。各系(部)为二级教学实验室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队伍之一。实验室应有一支能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人员队伍。实验技术人员的人事变动,由人事部门应会同实验中心和用人单位共同考核;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水平,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贡献力量。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方可上岗,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验中心有权对全院的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仪器仪表、易耗品、工具、材料等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规程》要求,做到热爱本职工作,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实验室工作任务。在日常管理中,要认真填写好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并督促学生认真填写实验记录。
第八条 教师和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或研究工作,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服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尊重他们的职权和劳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第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安全措施的落实,除了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以外,还要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技术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实验室的安全,使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法规,不排放超标的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对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其他人员根据实验室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十二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的对外服务或其他收入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