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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
东莞城市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创建时间:2014-06-12 00:00:00.0  点击数:2413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学院成立了实验中心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中心,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课程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当挖掘潜力,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使实验室发挥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院的教学任务和办学特点,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队伍之一,要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水平,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贡献力量。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实验中心作为学院一级教学实验室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建设和管理全院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应有一支能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人员队伍。实验技术人员的调入和调出,人事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考核。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改善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在技术职称、工资提升和生活待遇方面,应与同级教师一视同仁。他们开发研制的实验装置和新的实验方法,应作为研究成果,并按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仪器仪表、易耗品、工具、材料等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规程》要求,做到热爱本职工作,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师和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或研究工作,应服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尊重他们的职权和劳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安全措施的落实,除了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以外,还要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技术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实验室的安全,使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法规,不排放超标的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其他人员根据实验室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十四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的对外服务或其他收入按学院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