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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
东莞城市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创建时间:2014-06-12 00:00:00.0  点击数:2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2009)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

第三条  凡在学院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购与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根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教学、科研实验用的,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向实验中心提交申请,实验中心审批后报总务处保卫办备案。

第五条  教学、科研用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必须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销资质的公司采购,并按国家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后勤服务保障部门所需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由总务处制定实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到学院后,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到实验中心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实行学院和使用部门两级管理。

(一)实验中心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整改工作。

(二)相关的使用部门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制定相应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等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九条  使用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杜绝不安全的隐患发生。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与使用

第十条  使用部门需设有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试剂柜,贮存本部门教学科研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试剂柜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五双”(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的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试剂柜应配备相应素质的专职或兼职保管员,并报实验中心和总务处保卫办备案,主要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经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帐目,经常进行核查登记,确保帐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十四条  保管员应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并严格执行领用发放规定,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做好发放记录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与药品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责任人应进行使用登记后,才能领用。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岗正式职工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并在实验室备案。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档案和记录须报实验中心备案后方可申请下次该用品的申购。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记录,不得善自离开。

第二十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收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柜贮存(剧毒化学品必须交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柜保管),严禁私自保存,严禁随意丢弃、倾倒,严禁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应每年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收集工作,统一由实验中心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禁任意丢弃和掩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要定期进行回收,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在进行销毁处理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部有关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省部的法令、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